洛陽北玻公司開展《廣告法》培訓活動
6月下旬,洛陽北玻公司邀請洛陽市工商局商標廣告監督管理科科長趙建偉、副科長聶黎鐘兩位領導,開展《廣告法》的專題培訓。北玻股份總裁高理、副總裁雷敏、各事業部及主要職能部門負責人等參加此次培訓。
此次培訓,聶科長有針對性的以《廣告法》應用的范圍、執行標準、典型案例為切入點,著重剖析點評了《廣告法》兩個關鍵點:
一是《廣告法》管理的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
二是如何區分商業宣傳與商業廣告。商業宣傳通常是針對品牌整體形象的推薦,并不一定指向某一具體型號的產品或者服務。商業廣告是以盈利為目的,指向某一具體型號的產品或者服務。商業廣告必須明確“廣告主”,廣告主必須對他發出的信息的真偽負法律責任,這是與新聞和宣傳不同的。
培訓現場采取互動的方式進行,會場氣氛活躍,取得良好效果。北玻股份總裁高理對此次培訓效果給予了充分肯定,同時強調要在實際工作中要抵制一切假借北玻品牌形象的違法活動,用法律武器捍衛公司信譽與形象,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下面小編就帶大家看一下容易觸犯廣告法的幾個關鍵點:
1.公司簡介也算間接商業廣告。
2.在商業廣告宣傳時易誤用絕對化用語, 如在宣傳時加上“國家級”、“*”、“最佳”、“世界第一”、“國內第一”、“實力最強”等;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3. “馳名商標”可用于陳述性描述,但商業廣告宣傳時禁止使用“馳名商標”。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4.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